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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民局修改无犯罪记录要求

联邦移民局27日更新了快速通道系统EE对无犯罪记录的说明。新的规定要求,如果申请人在过去10年或者年满18周岁以后,在任何国家、地区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,就必须提供当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。相对于旧规定,非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也必须提供无犯罪记录,新规变得宽松。

新规定适用于EE申请者,例如直接走EE,或者走PNP EE项目的申请人。

无犯罪记录现要求如下:

  • 无犯罪记录必须在申请前准备好

  • 除了加拿大,如果申请人在过去10年或者年满18周岁以后,在任何国家、地区连续居住超过6个月,就必须提供当地的无犯罪记录证明

  • 如果是申请人的现居住国,无犯罪记录必须在递交申请的前6个月以内出具。举个例子,申请人现在居住在中国大陆,计划在2018年3月1日通过EE递交移民申请,那么无犯罪记录开出的时间,只能在2017年9月1日之后。

  • 如果申请人目前不在该国家居住,无犯罪记录必须是在申请人离开该国家之后出具。例如,申请人2015年1月-12月居住在A国,现计划2018年3月1日通过EE递交移民申请,那么,A国的无犯罪记录必须是在2016年1月之后出具。也就是说,即使开证明时间超过6个月,移民局也可以接受

  • 无犯罪记录必须是原件的彩色扫描件

  • 主申,配偶及同居伴侣,以及18-22岁的子女都必须提供

  • 移民局有权利要求申请人补充新的无犯罪记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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